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如何通过协议选择法院进行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解答:
协议管辖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版)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的形式与内容:协议管辖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应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味着选择管辖的约定应当清晰明了,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存在歧义。
协议管辖的限制:并非所有涉外案件都可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指出,对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效力:一旦达成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且该法院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那么选定的法院即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其他未被选中的法院不应再受理同一案件,除非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
协议管辖的审查与确认:当一方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总结来说,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需遵循法定条件,确保书面约定明确,不违背专属管辖原则,并经过法院审查确认有效,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这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保障了司法秩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