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在中国进行的涉及外国人或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规定。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解析中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问题:
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63条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民诉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继承遗产的诉讼等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民诉法第33条明确了专属管辖法院,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民诉法第18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案件的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案件,其他第一审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规定:对于海事、海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专门的管辖规定,例如第7条规定,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总结来说,中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遵循一般管辖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的协议,并且对于特定类型案件和级别设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则,有助于确保涉外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