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定义及具体内容。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的详细解答:
定义与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确保了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委托代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委托外国律师作为代理人,该律师必须是依照其所在国法律取得律师资格,并且在中国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8条,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担任代理人。
送达与期间:《行政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9条进一步明确,涉外行政诉讼中有关期间的计算,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即对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的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
语言文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3条,涉外行政诉讼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如为外文,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聘请翻译人员提供翻译服务,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和参与诉讼过程。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是中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不仅维护了司法公正,也促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