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诉讼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这涉及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主要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基本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合同履行地的专属管辖规定。
被告住所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涉外合同当事人可约定中国境内的相关法院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明确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则,如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等。
级别管辖:涉外案件的一审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非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总结来说,涉外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取决于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协议约定、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并需遵循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更具体的实践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