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选择范围有限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近亲属指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指定。有明确指定和特别指定两种方式。”
二、同一保险合同下,虽然可以对不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但是不能同时为多个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这符合公平原则。
三、如果合同约定受益人是投保人的近亲属或者投保人的特定关系人,那么他们就不能成为其他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例如,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才能作为死亡受益人的指定。
四、此外,《民法典》规定,财产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可以选择自己或者法定代理人作为财产代管人。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受益人的选择范围,但是如果继承人选择了自己作为财产代管人,那么他也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五、总之,尽管《保险法》规定了受益人的选择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受益人的指定可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保险公司的管理政策等。因此,具体的受益人选择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总结:五、总之,尽管《保险法》规定了受益人的选择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受益人的指定可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保险公司的管理政策等。因此,具体的受益人选择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