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金、银行存款等有价证券:《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时应当评估被赠与人的财产价值。”因此,保险产品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等有价证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财产。
2. 投资收益:根据《民法典》第973条的规定,合法有效的投资收益应视为受赠人应得之物。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收益也应被视为受赠人应得之物。
3. 保险费:根据《民法典》第982条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保险费应视为受赠人应得之物。因此,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也应被视为受赠人应得之物。
4. 设备、物品:根据《民法典》第986条的规定,合法有效的设备、物品应视为受赠人应得之物。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设备、物品也应被视为受赠人应得之物。
5. 其他实物或无形资产:根据《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其他实物或无形资产应视为受赠人应得之物。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其他实物或无形资产也应被视为受赠人应得之物。
总结::以上五个方面都可以作为保险产品的受赠人应当获得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权益,并尽量通过保险合同进行明确规定和约定,以确保保险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