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更改或撤销其先前签订的保险合同。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保险法》第39条:受益人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受益人是本保险合同的直接受益人;
2)受益人因故无法行使受益权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由其他受益人行使。
3)受益人因故丧失了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行使受益权。
第二,《保险法》第56条: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通知的,将被视为隐瞒事故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益人支付相应保险费。
第三,《保险法》第57条:如果受益人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保险金损失,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不包括因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四,《保险法》第58条:如果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违反公司章程,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第五,《保险法》第59条:如果受益人遗弃保险单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险公司有权取消受益人的保险权利,并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总结:来说,保险受益人在享有保险利益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其保险合同。同时,受益人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上内容均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