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离婚后农村女性权益保障
1. 土地权益: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再婚,只要未迁出原村,其土地权益不应受影响。
2. 家庭财产分割: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通常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女方有权要求合理分割共有财产。
3. 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4. 经济补偿与赡养费:若因家务劳动导致无法工作或收入降低,《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 社会救助: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包括离婚者,可申请五保供养,享受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总结::离婚后的农村女性,在土地权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补偿和社会救助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在面临权益受损时,她们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