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意愿**: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少儿保险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通常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行决定,体现其意愿。
1:被保险人的权益虽然少儿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保险法》尊重并保护其权益。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受益人应为对其有抚养、监护权的人,以确保保险金用于被保险人的利益。
2:明确指定受益人必须明确指定,可以是直系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死亡、放弃受益权等情况,保险金将归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3:变更权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4:受益顺序与比例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的顺序和分配比例,如首选受益人、次选受益人等。《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未约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总结::少儿保险受益人应由投保人(监护人)根据自身意愿指定,优先考虑对被保险人(少儿)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如父母或监护人,并有权随时变更。指定时可明确受益顺序和份额,以确保保险金合理分配。在操作中,应遵循《保险法》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