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并非必须法定,而是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意愿自由指定。以下是五个方面的分析:
1:合同自主性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投保人有权选择受益人,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2:明确指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指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明确了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和方式。
3:变更权如果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变更受益人,只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体现了权益调整的灵活性。
4:优先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指定受益人享有优先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5:保护受益人权益《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若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未明确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将给付其法定继承人,保障了受益人权益的延续。
总结::保险受益人并非必须法定,投保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自由指定,也可进行变更,体现了合同自由和权益保护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并享有优先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若受益人去世,未指定新的受益人,保险金则会流向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