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129条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因此,自然人在保险意外身亡后,有权指定其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继承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4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其个人财产、劳动所得、知识产权等。其中,个人财产包括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等。
三、受益人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的同时,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如果受益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得到保障,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就得以实现。
四、保险公司的责任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分担,则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
五、公益信托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70条的规定,若受益人遗嘱中明确规定了将受益份额赠予公益事业,则该受益份额即被视为受益人向公益事业所作出的一种贡献。此时,公益组织或受益人可以选择接受并执行遗嘱中的捐赠,或者向法院申请撤销受益人对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综上所述,《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在保险意外身亡后具有指定受益人并享有继承权的权利。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保险责任进行妥善处理,并对受益人的权益给予保障。此外,公益信托的存在也为受益人提供了向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可能性。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在保险意外身亡后具有指定受益人并享有继承权的权利。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保险责任进行妥善处理,并对受益人的权益给予保障。此外,公益信托的存在也为受益人提供了向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