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优先级:基于遗嘱的指定
1.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接受的赠与或者婚后接受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
2. 《继承法》第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第二优先级:基于公证书的指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当事人请求分割与夫妻共同生活紧密联系的个人财产,如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并且该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第三优先级:基于法院判决的指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夫妻双方都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一方欲单独处置共同财产,但该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5.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可以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生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
四、第四优先级:基于遗嘱的指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夫妻之间签订的遗嘱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视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果夫妻之间签订的遗嘱或公证的内容明显不真实、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其效力将受到质疑。”
7. 《婚姻法》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夫妻一方死亡,对方必须办理丧葬手续后,才能进行诉讼。”
五、第五优先级:基于法官判定的指定
8. 《婚姻法》第十条:“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视为有效。”“对于夫或者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否则应平均分配。”
9. 《继承法》第十一条:“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必须先偿还债务和其他应当清偿的费用。”“对于继承人未清偿债务或者其他应当清偿的费用的部分,可以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六、第六优先级:基于法院裁决的指定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益。”“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符合公平原则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11.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夫妻对共同债务,应当负连带责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2. 《继承法》第十一条:“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应当支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债务和其他应当清偿的费用。”“对于继承人未清偿债务或者其他应当清偿的费用的部分,应当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总结:12. 《继承法》第十一条:“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应当支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债务和其他应当清偿的费用。”“对于继承人未清偿债务或者其他应当清偿的费用的部分,应当分配给其他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