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益的归属
1. 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672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收益。在离婚时,应按双方的协商分割。”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则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2. 债务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9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其债权,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清偿其债务。”因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二、家庭生活照顾义务的归属
1. 生活照料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因此,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
2. 医疗照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一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工作生活时,另一方应当尽力提供医疗和物质帮助。”因此,如果夫妻中有的一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工作生活,另一方有权尽到医疗和物质帮助的义务。
三、子女抚养权利的归属
1. 子女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父亲生活。但父母双方均愿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按照双方约定决定子女的生活抚养权。”因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轮流抚养子女的权利。
四、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归属
1. 离婚损害赔偿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可以自愿协议处理共同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财产的归属。
五、婚姻关系解除义务的归属
1. 婚姻关系解除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分担达成一致的,依照协议执行;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明确各自的还款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债务的分担。
总结:1. 婚姻关系解除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分担达成一致的,依照协议执行;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明确各自的还款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债务的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