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转让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
一、定义解释:
转让,并非放弃,而是将债权让与给他人。《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保留权利:
债权人转让债权,并不丧失原有权利,只是将执行债权的权利转移给了受让人。《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三、债务人义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民法典》第551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四、限制情形:
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民法典》第549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五、法律责任: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550条:“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债权转让并非放弃债权,而是将其移交给他人行使。债权人仍保留原债权的部分权益,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但须注意,某些特殊债权不可转让,且转让时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