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分析
1.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6条的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但选择了一个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确定或不能通知其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那么这份遗嘱就无效。”
2. 由于案例中并未明确指出老张在何时立下遗嘱,因此可能需要找到一份具有完整效力的老张遗嘱来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
二、善意取得理论
3.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原所有人不丧失对物的所有权,只是改变了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4. 在本案例中,如果合同履行完毕后,老张没有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而是直接将房屋赠给了小张,小张可以认为他实际上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三、公平原则
5. 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公证,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具有法律效力。”这里的“一方愿意”,可以视为对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进行考虑。
四、其他因素
6. 老张是国家工作人员,他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在他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近亲属继承。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法律依据,老张无权要求小张立即过户房产,而应该先确认他的遗嘱是否有效,然后根据遗嘱的内容以及继承人的意愿,再决定如何处理房产问题。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法律依据,老张无权要求小张立即过户房产,而应该先确认他的遗嘱是否有效,然后根据遗嘱的内容以及继承人的意愿,再决定如何处理房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