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权益归属
指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他/她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这意味着,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并指定受益人。
二、保障意愿体现
指定受益人是投保人表达其意愿的方式,确保保险赔偿或保险金按照其意愿分配。《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表明,指定受益人能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引发纠纷。
三、权利优先性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优于债权和其他继承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投保人可随时调整受益人。
四、避免家庭纠纷
通过指定受益人,投保人能有效防止因保险金分配引发的家庭纷争,保护家人和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保险金的指定受益人制度与此类似,优先于法定继承。
五、法律效力确认
保险合同生效后,指定受益人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属于应告知事项,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综上,保险指定受益人应根据个人意愿,明确权益归属,体现投保人意愿,保障权利优先性,避免家庭纠纷,并确保其决定的法律效力。
总结:综上,保险指定受益人应根据个人意愿,明确权益归属,体现投保人意愿,保障权利优先性,避免家庭纠纷,并确保其决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