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有权选择受益人,可以是配偶,也可以是其他人。投保人应根据自身意愿决定受益人,无强制性规定必须填写配偶。
2. 合法性:受益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若配偶符合这一条件,可作为受益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确定性:《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要求指定受益人应明确,避免争议。若选择配偶为受益人,需考虑婚姻状况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
4. 变更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变更受益人。即使最初选择了配偶,日后也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5. 优先权:在无明确指定或受益人死亡情况下,按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金通常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配偶可能是其中之一。
综上,保险受益人是否填写配偶,取决于投保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法律尊重个人选择权,但建议投保人在选择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情况,确保保险利益的合理分配。
总结:综上,保险受益人是否填写配偶,取决于投保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法律尊重个人选择权,但建议投保人在选择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情况,确保保险利益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