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并非必须由保险人指定。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和设立方式,属于私人的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需要明确: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2. 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利对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例如,如果一个人购买了财产保险,并且愿意将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则他有权将这个儿子指定为受益人。
3. 如果一个人没有指定保险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将默认作为受益人。
4. 对于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受益人,其遗产应该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而不仅仅是继承人之间的一致分割。
因此,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和选择,既不能由保险人强制指定,也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受益人在享受保险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按时缴纳保险费等。这也是保护保险受益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总结:来说,保险受益人的设置和选择是一个个人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应该干涉。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并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享受保险利益的同时,也能得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