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和权责
保险按揭是指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并通过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当贷款偿还完毕后,购房者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并支付剩余款项。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保证贷款人的清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以请求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抵押权人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实现抵押权。”因此,银行有义务提前清偿或折价变卖保险按揭贷款所涉及的房产。
2.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购房者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并支付剩余款项,银行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偿还。
3.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清偿期限届满前对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这意味着,在购房者贷款偿还完毕后,银行有权要求购房者清偿所有欠款。
4.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未能按时偿还保险按揭贷款导致银行垫付了巨额利息,银行有权要求购房者继续偿还贷款。
5.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险按揭贷款涉及到房地产的抵押,同时还有银行的保证责任,故保证人对房屋及其他抵押物之外的剩余欠款负有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银行作为办理保险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有义务提前清偿或折价变卖所涉及的房产,以及对其剩余欠款进行保证。若购房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偿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护了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银行作为办理保险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有义务提前清偿或折价变卖所涉及的房产,以及对其剩余欠款进行保证。若购房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偿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护了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