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与家庭财产的分配
1.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共同享有。”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三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债权人只能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二、家庭成员的抚养权归属
1.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解释三》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子女已满两周岁,且子女要求与另一方或其亲属共同抚养,并征得对方同意。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遗产继承
1.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遗嘱指定的人清偿。”《婚姻法解释三》第八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顺序中首先偿还债务,然后按照遗产的价值进行分割。”
四、离婚财产分割
1.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十四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姻法解释三》第六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共同享有。”
五、婚姻忠诚
1.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对于婚委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只有在夫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婚姻忠诚。否则,即使是出于保护妻子的安全考虑,也不能给予惩罚。”2.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忠诚协议的内容,包括忠诚的表现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如果婚姻忠诚协议的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院确认。”
总结:1.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对于婚委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只有在夫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婚姻忠诚。否则,即使是出于保护妻子的安全考虑,也不能给予惩罚。”2.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忠诚协议的内容,包括忠诚的表现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如果婚姻忠诚协议的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