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遗产按照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平均分配遗产。”
2.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其个人合法财产和对他人享有的债务。”
3.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未作处理的,视为死亡;依法需要扶养未成年人的,由抚养人负担全部扶养费用。死者生前与他人订立的遗嘱或者接受赠与合同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应当履行遗嘱或者接受赠与合同中的义务。”
二、法律理由:
1. 继承法规定的“应当”意味着可以放弃或减少。在本案例中,资深高级律师作为被继承人配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在遗嘱中要求继承人平均分割遗产。
2. 老资深高级律师作为胎儿的母亲,有权在遗产分割时要求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为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其个人合法财产和对他人享有的债务”,而胎儿并未实际存在。
3. 死者生前订立的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指定的,因此,他们应该履行遗嘱执行人的义务,如支付丧葬费等。
总结:三、:资深高级律师作为继承人配偶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有权利要求继承人平均分割遗产,并有权要求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的,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尊重继承人意愿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