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债权债务 > 问答详情

债权转让的基础行为?

用户:172****4225 西区 2024-05-04 13:26 债权债务 浏览量:24759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关注焦点:债权转让的基础行为是什么?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律师解读。

1. 债权基础:债权转让的基础是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合同自由原则:债权转让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债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让债权。《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 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 从权利转移:债权转让的同时,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会随之转移给新的债权人,除非这些从权利是专属于原债权人的。例如担保物权、利息请求权等。

5. 抵抗事由: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总结:

:债权转让的基础行为是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遵循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并需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同时,转让后的债权会附带相关从权利,且债务人可对新债权人提出针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债权转让的基础行为?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李元喜 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巨人企业认定、行业特许经营与服务资质、工伤赔偿
    服务地区:珠海市
  • 邓希宁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网贷逾期优化、网贷不合理费用、民间借贷高利息减免、断供房法拍房补贴、婚姻家庭、ICP许可证、劳动纠纷
    服务地区:广州市
  • 蔡传文 专职律师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服务地区:合肥市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