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主选择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有权自主决定受益人。女性作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任何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无论是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亲属,甚至是朋友或慈善机构。
2. 权益保护:《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女性将丈夫设为保险受益人,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其权益仍受法律保护,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3. 优先权:若女性同时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如无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应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这赋予了女性作为被保险人的优先权。
4. 遗嘱权:《继承法》规定,女性有权通过遗嘱设定或改变保险受益人,这在她去世后生效,且优先于先前的受益人设定。
5. 法定受益人:若女性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将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通常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总结::女性在选择保险受益人时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受到《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全面保障。她们可以自由选择受益人,同时有权通过遗嘱更改受益人,或者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将自动成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