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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主体?

用户:148****8673 景德镇市 2024-05-04 19:01 债权债务 浏览量:43276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 债权债务转让的主体是谁?

2. 债权债务转让是否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3. 债权债务转让后,原债权人是否还有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4. 债权债务转让后,新债权人是否有义务承担原债权人的义务?

5. 债权债务转让是否可以同时进行多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债权债务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所以,债权债务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通知才能生效,如果原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转让无效。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所以,即使债权人完成了债权债务转让,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原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债权。但是,放弃债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新债权人不能直接取代原债权人,而只能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同时进行多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就同一标的订立内容相同的合同,其中一方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所以,在无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债权债务转让可以同时进行多个。

总结:

最后,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同时进行多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就同一标的订立内容相同的合同,其中一方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所以,在无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债权债务转让可以同时进行多个。

债权债务转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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