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赠与、遗嘱、继承等原因使保险合同关系终止的,保险金应当支付给受益人。”
2.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赠与人将公益事业捐赠给国家或者社会,捐赠财产的受益人可以取得赠与人的财产权利;没有负担能力的赠与人将公益事业捐赠给他人,接受捐赠的人也可以取得赠与人的财产权利。”这里的“捐赠”是指非基于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赠与。
二、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受益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请求赔偿或者退还保险费。”
2.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赠与、遗嘱、继承等方式导致保险合同关系终止的,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支付保险金。”
三、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依法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交纳的保险费。”
四、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时未明确表示赠与财产的归属,受赠人可以主张依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方式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赠与财产的归属”,就是指赠与人对保险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赠与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受赠人无法判断自己是否为赠与人财产的唯一所有人,或者在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未作相应的记载,影响受赠人有权主张的情形发生,视为赠与无效。”
五、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双方平等处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互谅互让,男女平等,扶养无主等。遗产分割完毕,可以立即开始新的生活。如果遗产分割过程中产生争议,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诉愿。”这里的“互谅互让”,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避免产生争执。
综上所述,保险赔款第一受益人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合法继承人或者其他持有该财产的人来行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赠与人、遗嘱人或者接受捐赠的人可能会是受益人,因此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赔款第一受益人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合法继承人或者其他持有该财产的人来行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赠与人、遗嘱人或者接受捐赠的人可能会是受益人,因此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