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法性: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在合法范围内,母亲可以将儿子指定为保险受益人。
2. 自愿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母亲有权自主选择儿子作为受益人,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3. 优先权:《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果儿子是唯一指定的受益人,他有优先权接收保险金。
4. 受益权的变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母亲仍对儿子具有抚养、监护等法律上的利益,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变更受益人,包括将受益人变更为儿子。
5. 权利义务:儿子作为受益人,无须承担保险费,但有权利在母亲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同时,如果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他可能丧失受益权。
总结::在遵守《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母亲可以合法地将儿子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儿子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有权领取保险金,而母亲有权在保险期间内变更这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