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7条的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在选择法律顾问时,应确保其具备合法执业资格且无上述限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因此,芜湖市政府在聘请法律顾问团队时,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比如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法律顾问团队的工作范围及职责应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参与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草拟及审核合同文件、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法律顾问团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对相关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3条指出:“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因此,芜湖市财政局作为政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执行年度预算。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因此,法律顾问服务费的支付应当遵循预算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因此,法律顾问团队的绩效评估应当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芜湖市政府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在法律顾问团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后,应及时支付相应报酬。同时,法律顾问团队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接受芜湖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8条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若法律顾问团队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泄露机密信息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芜湖市政府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关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还规定了法定解除情形,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芜湖市政府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法律顾问团队的合法性、专业性和可靠性。同时,要充分考虑法律顾问团队的工作范围、费用支付、绩效评估以及解聘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法律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