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民法典》第872条规定:“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前款规定的遗产包括以下各项:第一项为自然人所有的房屋、林木、作物;第二项为个人所有的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因此,"高级高级律师"作为继承人的受益人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
2. 第873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有财产或者无主财产的继承,适用本法的规定。”因此,"高级高级律师"对共有财产或无主财产的继承也享有权利。
3. 第874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下列各项:第一项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项为公民生前所有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因此,"高级高级律师"在去世后有权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转移给其他继承人。
4. 第876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而生活的人,应当负担他们因缺乏经济能力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高级高级律师"的子女或者其他依赖其生活的亲属也是其法定继承人。
5. 第878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归继承人所有。”因此,"高级高级律师"可以依法取得并处分自己的继承权。
二、结论:
总的来说,"高级高级律师"作为继承人的受益人,无论是在"配偶"去世后的遗嘱处理中还是在其生前作为遗产接收人的行为中,都享有充分的继承权。同时,由于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是通过合法经营所得,所以他们在接受遗产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高级高级律师"的遗产继承属于其应有的权益。
总结:总的来说,"高级高级律师"作为继承人的受益人,无论是在"配偶"去世后的遗嘱处理中还是在其生前作为遗产接收人的行为中,都享有充分的继承权。同时,由于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是通过合法经营所得,所以他们在接受遗产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高级高级律师"的遗产继承属于其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