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保定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否已经成立,以及该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能范围、设立条件和程序等。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因此,如果“保定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属于社会团体,那么它必须具备非营利性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同时,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政治活动,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不得从事非法文化活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因此,如果“保定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已经成立,那么它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八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社会需要。”因此,“保定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业务范围应当与企业法律顾问相关的法律服务、法律培训、法律咨询等业务有关。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保定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此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十五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保定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如果“保定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已经成立,那么它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如果尚未成立,那么发起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筹备和申请。希望以上分析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