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关于两岸离婚的法律顾问咨询电话。实际上,用户的核心问题是希望获得两岸离婚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等问题。用户希望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并引用最新的完整法律依据。
两岸婚姻关系复杂,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能体现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利益的法律适用。对于两岸婚姻,通常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在两岸婚姻中,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是离婚时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需要注意的是,两岸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应遵循大陆法律,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在两岸婚姻中,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是双方关注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两岸婚姻中,赡养费与扶养费的支付也是离婚时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该方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两岸婚姻中,离婚程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两岸婚姻中的离婚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框架,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等多个方面。根据最新的中国法律,两岸婚姻的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诉诸法院。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