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利
1. 人身安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财产安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恢复原状或者折抵利益。
3. 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
二、财产权益
1. 债务清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为清偿的权利。
2. 变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三、人身权
1. 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肖像权的支配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
2. 生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生命权。
四、物权
1. 物权客体的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和其他设立方式,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物权的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的物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知识产权
1.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的所有权自申请专利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享有对发明创造的独家专有使用权。
2.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破坏知识产权的行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了我们更多的权利,如人身安全权、财产权益、公共利益等。同时,我们也应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要积极保护自身的财产权,也要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并在面临财产风险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总结: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了我们更多的权利,如人身安全权、财产权益、公共利益等。同时,我们也应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要积极保护自身的财产权,也要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并在面临财产风险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