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受益人,妻子作为投保人,有权自由决定保险受益人。她可以选择任何人,包括丈夫、子女、父母或其他亲属,甚至可以设立无关联的第三方为受益人。
2. 合法性:受益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典》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这一点,即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的人,或者虽未满十八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被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明确性:《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要求保险合同应当明确指定受益人,妻子在填写受益人时,应清晰、具体地指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避免产生争议。
4. 变更权:若妻子后续想变更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其同意。
5. 权益保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将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强调,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也死亡,且未指定次级受益人,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综上,妻子购买保险时,受益人的选择应遵循自愿、合法、明确的原则,并了解自己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同时,确保受益人的设定能有效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
总结:综上,妻子购买保险时,受益人的选择应遵循自愿、合法、明确的原则,并了解自己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同时,确保受益人的设定能有效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