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保险
1. 《婚姻法》第89条规定:“夫妻一方可以独自购买除为家庭成员或因照顾特定人员需要外的保险。”因此,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也可以单独购买保险。
2. 《保险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和婚后获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共同投资开设的投资公司或者创业项目
3. 《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如果双方共同投资并取得了成果,可能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分配。
4. 《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权益的归属问题,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分红权。如果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利润。
三、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或者汽车
5.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即使双方没有明确表示如何使用这些财产,也应当视为共同共有。
四、双方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6.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个人,减按9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双方在婚姻期间的个人储蓄
7.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如果双方同意将一部分存款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意愿进行决定。
总结::只要双方都愿意并且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共同投资的公司或创业项目、共同拥有的房产或汽车、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在婚姻期间的个人储蓄,都可以被视为共同财产。而《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失效,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共同财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