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转让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
1. 债权人同意与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有义务将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
2. 转让后的履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即债务人仍需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3. 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债权已转让,债务人违约的责任仍然由其自身承担。
4. 保证责任:若债权转让前存在保证人,《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应当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保证人;未通知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人的责任可能因未被通知而不复存在。
5. 违约金和利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指出,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其他物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并转让。因此,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请求权也随同债权一同转移,由受让人享有。
总结::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债务人须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收到转让通知,而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权益通常会随债权一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