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是否可以作为新的权利人参与原由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策略。
1:主体资格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据此取得诉讼主体资格(《民诉解释》第249条)。
2:通知义务与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被《民法典》继承并修订)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在诉讼中,法院知悉债权转让事实后,通常会认定已构成有效通知。
3:诉讼时效与既判力债权转让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同时,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等同于原债权人,既判力同样对其产生约束(《民诉解释》第826条)。
4:证据提交及举证责任受让人参加诉讼时,需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合法有效的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民诉法》第64条)。
5:判决执行与权益保护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让人有权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并享有原债权人所享有的全部合法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在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有权参与到原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之中,并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举证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应注意确保债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并及时通知债务人及诉讼相对方,以便顺利开展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