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民法典》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而产生的财产赠与合同。因此,只有当被保险人去世或者生存时,保险公司才有可能对受益人进行追偿。
二、时效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失效。因此,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立刻将保险金领取,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权对其进行追偿。
三、合理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包括支付保费、接受体检等。如果受益人在没有履行这些义务的情况下领取了保险金,那么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
四、公平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受益人的损失应该是合理的,而不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受益人自行承担。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返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和未领取的部分保险金。
五、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关于“保险受益金银行可以追偿”的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一般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受益人存在违约行为,就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和未领取的部分保险金。
总结::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和未领取的部分保险金。这需要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受益人的违约行为,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