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修改保险受益人的规定如下: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的内容变更受益人:(一)投保人指定他人作为受益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三)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对是否同意变更受益人持有异议,并书面答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这里的“有权”是指有权利“请求”,即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按照自己设定的条件和方式变更受益人。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因赠与、抚养、收养等原因形成的财产继承关系的继承问题,适用本编的规定。”这里的“因赠与、抚养、收养等原因形成的财产继承关系”是指基于被赠与、抚养、收养等特定原因形成的继承关系,这里的“继承问题”则是指继承权的问题。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继承权。无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或者代为行使继承权时,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其职责。”这里的“继承开始后”指的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无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或者代为行使继承权时”则是指无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或者代为行使继承权的情况。
第四,根据《民法典》第197条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未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继承权。”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指的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满两年,而“视为放弃继承权”则是指视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第五,根据《民法典》第198条的规定:“因遗嘱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丢失等原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推选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为丧失继承权的人。”这里的“因遗嘱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丢失等原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指的是因为遗嘱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丢失等原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由继承人推选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为丧失继承权的人”则表示如果以上情况发生,那么由继承人推选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为丧失继承权的人。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修改保险受益人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可以通过指定他人作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变更受益人;二是需要满足被保险人死亡后的相关条件才能更改受益人;三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未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继承权;四是对于因遗嘱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丢失等原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情况,由继承人推选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为丧失继承权的人。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修改保险受益人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可以通过指定他人作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变更受益人;二是需要满足被保险人死亡后的相关条件才能更改受益人;三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未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继承权;四是对于因遗嘱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丢失等原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情况,由继承人推选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为丧失继承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