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原则:《保险法》第42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这种权利是专属的,不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抵偿物。
2. 保障目的:保险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或特定遗愿,如遗产规划,不是作为债务清偿的工具。这是对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是保险制度的基本精神。
3. 合同约定:保险合同通常包含明确的条款,规定保险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如支付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不得用于抵债。这是合同双方事先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4. 公平正义:如果允许保险金抵债,可能会侵犯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平,因为这可能导致弱势群体在经济困难时失去最后的保障。
5. 法律责任:任何试图将保险金用于抵债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保险法的违反,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执行,并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结::受益保险金作为保险合同中赋予的特殊权益,其设立旨在提供经济保障,而非用于债务清偿。从法律原则、保障目的、合同约定、公平正义以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看,保险金不得抵债是明确且有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