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当债权发生转让时,是否会影响原合同中的司法管辖约定,即管辖权是否会随之改变。
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除非原合同中有特别规定,否则一般不会改变原有管辖权。
2:债权性质债权转让本质上是权利义务的整体转移,并不影响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属性,因此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有的司法管辖安排依然有效。
3:转让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里并未明确提及管辖权变动,暗示了管辖权可能不随债权转让而改变。
4:契约稳定性尊重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稳定性原则,若没有明确变更管辖的协议,不应因债权转让单方面改变已有的司法管辖约定。
5:实践操作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处理此类问题,即优先执行原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除非新产生的特殊情况或冲突需要法院重新确定管辖权。
总结:综上所述,债权转让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自动改变原合同中的管辖权安排,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对管辖权进行了重新约定。在此基础上,具体的司法实践还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