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婚姻法》第2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仍归个人财产。
2. 《继承法》第13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 《合同法》第99条: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受让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善意取得人对标的物存在瑕疵或者权利归属有争议,则可以向原所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制度无效。
二、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父母将其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个人财产(如工资、奖金等)转嫁给子女作为其保险受益人的,即使这些财产已经在子女婚后的家庭生活中使用,也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由子女单独享受。
2. 《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希望他们的财产永远属于他们,并且不希望他们的子女继承这些财产,那么他们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并指定他们的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接受遗产的人作为他们的保险受益人。
3. 《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必须知道或应该知道标的物的存在和性质。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那么他可能无法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将这个财产视为他的保险受益人的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父母将个人财产指定给子女作为其保险受益人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这种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这种行为需要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明确协议;其次,这种行为需要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最后,这种行为需要被法院确认为有效的交易行为。
总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父母将个人财产指定给子女作为其保险受益人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这种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这种行为需要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明确协议;其次,这种行为需要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最后,这种行为需要被法院确认为有效的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