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保险受益人的设立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1. 受益人是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的人。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被保险人为接受保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即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保险受益人就是指接受了保险的人。
2. 保险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个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3. 保险受益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4. 保险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5. 保险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受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性质限制。根据《保险法》第70条的规定,“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受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性质的限制。”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保险受益人的设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谁,只要他是接受保险的人,就有可能成为保险受益人。但是,他只能享受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并不能决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而且,保险受益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是由保险合同规定的。最后,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性质的限制。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保险受益人的设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谁,只要他是接受保险的人,就有可能成为保险受益人。但是,他只能享受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并不能决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而且,保险受益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是由保险合同规定的。最后,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性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