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转让是否被视为借款。
1:债权性质的维持根据《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意味着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原有债权的性质,即它并非新的借款行为,而是权利的转移。
2:法律关系变化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与新债权人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但并不涉及新的资金借贷。《民法典》第549条规定,债权转让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表明这不是借款,而是原有债务关系的主体变更。
3:无新增债务借款通常意味着债务的增加,而在债权转让中,债务总额并未增加,只是债务的履行对象发生了变化,因此不能视为借款。《民法典》第550条确认了这一原则。
4:合法性与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需遵循法定程序并通知债务人,但这不涉及借款的合法性问题。《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权利义务转移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由新债权人承受,但这不等于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了新的贷款。《民法典》第55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总结:综上,债权转让并非借款行为,而是债权人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方,这一过程不涉及新的资金借贷,也不产生新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