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269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构成合同诈骗。具体表现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误解、轻信等情形,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
二、恶意串通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83条规定,两个以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表现为:“两个以上当事人约定共同实施犯罪,其行为足以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三、威胁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威胁行为:(一)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他人;(二)发送虚假信息或者编造虚假事实等方法使他人陷入恐慌和不安的。
四、滥用权力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72条的规定,管理和服务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表现为:“管理和服务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隐藏事实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74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隐藏事实,妨碍对方对其主张权利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隐瞒事实,妨碍对方对其主张权利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
总结:根据《民法典》第574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隐藏事实,妨碍对方对其主张权利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隐瞒事实,妨碍对方对其主张权利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