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是可以写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并且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权利指定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作为其指定的受益人。
《保险法》第91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依法设立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按照法定顺序履行给付义务。受益人的请求权优于被保险人的死亡。”
这意味着,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或者不能给付保险金,那么受益人有权要求继续支付保险金。
此外,《合同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后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如果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互负债务,他们没有明确规定谁先履行债务,那么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判决。
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想要向保险公司索赔,他/她需要首先确认保险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受益人权益的条款,并且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能够证明自己是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真实的财产损失,那么他就有可能得到赔偿。但是,保险受益人也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自己的索赔缺乏足够的证据,那么他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总的来说,虽然保险受益人可以选择填写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姓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受益人还是需要充分考虑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且在索赔过程中提供充足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总的来说,虽然保险受益人可以选择填写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姓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受益人还是需要充分考虑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且在索赔过程中提供充足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