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财产协议有效。一方声明放弃所有财产,另一方因此可以主张所签名或者盖章部分的财产为共有财产。
2.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按照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婚姻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一方因身体原因需要治疗或者康复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也可以参照这一原则进行计算和分担。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个人收入或者继承的财产,也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这些财产是婚后所得或者通过继承获得的,那么这部分财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1. 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妻子怀孕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男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的赔偿数额应按照实际损失来确定。
2. 如果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导致了妻子怀孕或者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有权要求男方支付赔偿金。
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1. 夫妻双方都参与家庭事务管理,并且互有平等的权利。一方不能因为未参与家务劳动就剥夺另一方的权利。
2. 对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不论是由谁引起的,都可以要求配偶共同承担。但是,一方可以选择不承担,或者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1.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有过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 在夫妻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那么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总结:2. 在夫妻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那么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