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权的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保险公司列为受益人”,这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选择受益人。这也是指投保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有自由选择接受哪些人作为受益人的权利。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 《民法典》第112条:“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保险公司列为受益人”。
2. 《保险法》第93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人,不得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规定例外情况。”
三、保险公司的权益
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履行代为支付保险金义务时,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关于受益人的证明材料。例如,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书面确认书或电子邮件确认函等,以便保险公司准确了解并确认受益人的身份和意愿。
四、保险公司的义务
1.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如果投保人在给付保险金前突然死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已支付的部分保险金。
2.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后发生变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五、受益人的权利
1. 受益人有权享受保险金。只要受益人愿意接受保险,他们就享有保险金的权利。
2. 受益人有权随时请求保险公司在没有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但这种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受益人已经知道保险人不打算继续保险合同。
总结::保险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是否将保险公司列为受益人,来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关于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并在必要时拒绝支付保险金。对于受益人来说,他们享有一定的保险保障权,有权享受保险金,以及随时请求保险公司在没有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保险人的权利进行了充分保护,符合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