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基础
1. 《民法典》第129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自主权。一方因身体原因不能结婚或者离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另一方同意后,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这里的“一方身体原因”是指一方由于患有重病无法生育或健康状况不允许继续婚姻生活的情况。
2. 《民法典》第1365条第二款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未作处理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二、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29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自主权。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自身的婚姻自主权和子女抚养权是具有平等地位的。一方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结婚或者离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另一方有权给予反对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 《民法典》第1365条第二款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有胎儿,那么胎儿也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因此,胎儿在遗产分割中应得到一定的份额。
三、结论
1.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自主权,一方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结婚或者离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过另一方同意后,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 如果一个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有胎儿,那么胎儿也应当得到适当的照顾,因此,胎儿在遗产分割中应该得到一定的份额。
综上所述,在我国,无论夫妻双方是否放弃继承权,他们的财产都应该公平、公正地分配给所有继承人。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总结:综上所述,在我国,无论夫妻双方是否放弃继承权,他们的财产都应该公平、公正地分配给所有继承人。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