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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转让抵销权?

用户:131****5624 南澳县 2024-05-03 06:29 债权债务 浏览量: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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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关注焦点:民法典中债权转让与抵销权的关系,即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原债权人是否仍享有抵销权,以及如何行使。

1. 债权转让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不再是权利主体,新债权人成为新的请求权人。

2. 抵销权性质:抵销权为形成权,即债权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3. 原债权人抵销权丧失: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转移给新债权人,因此,原债权人丧失了对该债务人主张抵销权的基础,除非新债权人事后同意原债权人继续行使抵销权。

4. 新债权人抵销权:新债权人基于受让的债权,可对其享有的其他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主张抵销,但需满足法定条件且通知债务人。

5. 法律风险提示: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明确告知受让人是否存在可抵销的债务,以免引发潜在纠纷。

总结: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通常不再享有对债务人的抵销权,但新债权人可以根据受让债权的情况,依法行使抵销权。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确保所有相关方了解抵销权的状态至关重要,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债权转让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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