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优先权:法定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二、第二优先权:遗嘱指定继承权
如果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明确了具体的继承人和遗产分配方式,那么这些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的指定将直接决定其继承权的归属。
三、第三优先权:遗赠财产的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曾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并且该遗赠已经交付给受赠人,那么这些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有权接受遗赠并获得相应的遗产。
四、第四优先权:死亡后宣告丧失继承权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通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公示期,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这个死亡日期将成为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其对应的遗产也会随之失去继承权。
五、第五优先权:精神损失赔偿权
对于被继承人在去世后的精神损失,法院可能会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审理,确认其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总结::以上五种权利均被视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由法定继承人行使的权利,虽然这些权利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但它们都基于法律规定并具有实质意义。因此,如果在继承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