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在执行阶段中的债权转让,其管辖权如何确定?
1: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债权发生转让,原合同履行地法院仍对原合同具有管辖权。
2:债权人所在地若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选择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原债务人、担保人或者抵押权人为被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新债权人的住所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
3:受让人协议双方可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但需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例如,《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4:执行法院延续如果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执行过程中,执行债权人将执行依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通知了被执行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原有的执行法院可能继续负责处理执行事务。
5:特殊类型债权对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形成的债权转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86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第87条指定执行法院。
总结::执行阶段的债权转让,管辖权通常由原合同履行地或原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决定,也可由双方协议确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若在执行过程中转让,原执行法院可能继续负责执行事宜。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如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还应参考相关特别规定。